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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作者:   |   2021-04-12

              一、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對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實行教育資助。

              二、 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疲ê呗殻?、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疲ê呗殻?、本科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三、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教育資助(以下簡稱入伍資助),是指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助學**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單招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四條 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資助:

             ?。ㄒ唬┰谛F陂g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ǘ┒ㄏ蛏ǘㄏ蚺囵B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ㄈ┢渌粚儆诜x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五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助學**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助學**。

              第六條 獲得助學**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助學**停止發放。

              第七條 入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對復學或入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范圍之內。

              入伍資助年限按照對??疲ê呗殻?、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助學**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后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苹虮究茖W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苹虮究埔幎ǖ膶W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助學**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八條 學費補償或助學**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

             ?。ㄒ唬鲌竺母咝W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教育資助申請表Ⅰ》(見附表7-1,以下簡稱《申請表Ⅰ》,一式兩份)并提交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助學**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助學**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計劃書。

             ?。ǘ└咝O嚓P部門對《申請表Ⅰ》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Ⅰ》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ㄈW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ㄋ模W生將《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ㄎ澹└咝W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助學**代償。

              對于辦理高校助學**的學生,由高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助學**本息,并將銀行開具的償還**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后如有剩余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的學生,由高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九條 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教育資助申請表Ⅱ》(見附表7-2)并提交退役證書復印件。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十條 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助學**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助學**。

              第十一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助學**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學生本人憑**合同和已償還的**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十二條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應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高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后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部門。

              第十四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助學**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助學**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各縣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后,及時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助學**代償經費。

              第十五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省教育廳確定。

              第十六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對入伍資助學生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辦理補償代償和學費減免;各級兵役機關要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時間發放《入伍通知書》;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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